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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JB 150.10A-2009 霉菌试验

GJB 150.10A-2009《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10部分:霉菌试验》

规定军用装备长霉程度及霉菌对性能影响的实验室试验方法。

军用装备、光学部件、绝缘材料、涂层与密封件。

与民标 GB/T 2423.16(长霉)思路一致。属“三防试验”之一(湿热、霉菌、盐雾)。


术语 含义
孢子悬浮液 按标准配制的混合霉菌孢子液,用于接种
对照条 与试样同箱培养的棉布条,用于验证箱内环境适合霉菌生长
长霉等级 0 级无生长至 4 级严重生长

参数 要求
温度 30 ± 1 ℃
相对湿度 95 ± 5 % RH
培养时间 至少 28 d(可延长至 84 d)
菌种 按标准规定的混合孢子悬浮液(黑曲霉、土曲霉、宛氏拟青霉、绳状青霉、球毛壳霉等)
等级 描述
0 无霉菌生长
1 分散、稀少或非常局限的生长(微量)
2 断续蔓延或菌落松散分布(轻度)
3 大量生长,材料出现可视结构改变(中度)
4 厚重生长(严重)

  1. 按技术状态安装试样,接种前在箱内(30 ℃ / 95 % RH)预置 ≥ 4 h。
  2. 用喷雾器将混合孢子悬浮液喷至对照条与试样内外表面。
  3. 密封件不得上紧,保证空气可进入试样内部。
  4. 在 30 ± 1 ℃、95 ± 5 % RH 下培养 ≥ 28 d。
  5. 培养 7 d 后检查对照条:应有 ≥ 90 % 表面长霉,否则本次试验无效需重做。
  6. 试验结束时立即检查(必要时在箱内检查),按 0 ~ 4 级评定。

按相关规范判定:长霉等级不劣于 1 级(常见要求);功能与性能满足要求。


  1. 对照条是试验有效性的唯一证据:7 d 后对照条未达 90 % 长霉即判定试验无效,必须重做。
  2. 试样内部必须接种并保持空气流通,否则“内部不长霉”是假象。
  3. 开箱检查若不能在 8 h 内完成,应将试样放回箱内或相似潮湿环境至少 12 h。
  4. 霉菌试验周期长、不可逆,经受后的产品通常作报废处理。
  5. 材料配方(含防霉剂)与清洁度对结果影响极大,同批送检需保持工艺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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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页为技术解读,不替代标准正文。完整条款以官方发布版本为准。